关于解决各国和其它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1965年)

发布机关 国际条约
效力 现行有效

序言

第一章 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

第一节 建立和组织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二节 行政理事会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三节 秘书处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四节 小组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五节 中心的经费

第十七条

第六节 地位、豁免和特权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中心的管辖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调停

第一节 请求调停

第二十八条

第二节 调停委员会的组成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节 调停程序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仲裁

第一节 请求仲裁

第三十六条

第二节 法庭的组成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三节 法庭的权力和职能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节 裁决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第五节 裁决的解释、修改和取消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第六节 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调停人和仲裁人的更换和取消资格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第六章 程序的费用

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章 程序进行的地点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第八章 缔约国之间的争端

第六十四条

第九章 修改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第十章 最后条款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条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