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解决各国和其它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1965年) 第五章 调停人和仲裁人的更换和取消资格 第五十七条 关于解决各国和其它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1965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章 调停人和仲裁人的更换和取消资格 第五十七条 一方可以根据明显缺乏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品质的任何事实,向委员会或法 庭建议取消其任何成员的资格。参加仲裁程序的一方还可以以某一仲裁人根据第四 章第二节无资格在法庭任职为理由,建议取消该仲裁人的资格。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