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各国和其它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1965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对任何取消一调停人或仲裁人资格的建议的决定应视情况由委员会或法庭的其 他成员作出,但如成员中,双方人数相等,或遇到建议取消唯一的调停人或仲裁人 的资格,或取消大多数调停人或仲裁人资格时,则应由主席作出决定。如决定认为 该建议理由充分,则该决定所指的调停人或仲裁人应依照第三章第二节或第四章第 二节的规定予以更换。
对任何取消一调停人或仲裁人资格的建议的决定应视情况由委员会或法庭的其 他成员作出,但如成员中,双方人数相等,或遇到建议取消唯一的调停人或仲裁人 的资格,或取消大多数调停人或仲裁人资格时,则应由主席作出决定。如决定认为 该建议理由充分,则该决定所指的调停人或仲裁人应依照第三章第二节或第四章第 二节的规定予以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