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各国和其它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1965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在组成委员会或法庭程序开始之后,其成员的组成应保持不变;但如有一调停人或一仲裁人死亡、丧失资格或辞职,其空缺应依照第三章第二节或第四章第二节的规定予以补充。
尽管委员会或法庭的某一成员已停止成为仲裁人小组的成员,他应继续在该委员会或法庭服务。
如果由一方任命的调停人或仲裁人未经委员会或法庭(该调停人或仲裁人是该委员会或法庭的成员)的同意而辞职,造成的空缺应由主席从有关小组中指定一人补充。
在组成委员会或法庭程序开始之后,其成员的组成应保持不变;但如有一调停人或一仲裁人死亡、丧失资格或辞职,其空缺应依照第三章第二节或第四章第二节的规定予以补充。
尽管委员会或法庭的某一成员已停止成为仲裁人小组的成员,他应继续在该委员会或法庭服务。
如果由一方任命的调停人或仲裁人未经委员会或法庭(该调停人或仲裁人是该委员会或法庭的成员)的同意而辞职,造成的空缺应由主席从有关小组中指定一人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