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解决各国和其它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1965年) 第四章 仲裁 第六节 关于解决各国和其它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1965年) 第六节 第四章 仲裁 第六节 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不得解释为背离任何缔约国现行的关于免除该国或任何外国予以执行的法律。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