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各国和其它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1965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每一缔约国应承认本公约作出的裁决具有约束力,并在其领土内履行该裁决所加的财政义务,正如该裁决是该国法院的最后判决一样。具有联邦宪法的缔约国可以在联邦法院或通过该法院执行该裁决,并可规定联邦法院应把该裁决视为其组成的一邦的法院作出的最后判决。

要求在一缔约国领土内予以承认或执行的一方,应向该缔约国为此目的而指定的主管法院或其他机构提供经秘书长核证无误的该裁决的副本一份。每一缔约国应将为此目的而指定的主管法院或其他机构以及随后关于此项指定的任何变动通知秘书长。

裁决的执行应受要求在其领土内执行的国家关于执行判决的现行法律的管辖。

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不得解释为背离任何缔约国现行的关于免除该国或任何外国 予以执行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