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各国和其它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1965年)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五条

保管人应将下列各项通知所有签字国:

依照第六十七条的签字;

依照第七十三条交存批准、接受和认可书;

依照第六十八条本公约的生效日期;

依照第七十条不适用本公约的领土;

依照第六十六条对本公约的任何修改的生效日期;

依照第七十一条退出本公约。

订于华盛顿,用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共一份 ,存放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档案库,银行已在下方签字,以表明它同意履行根据本 公约所承担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