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解决各国和其它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1965年) 第十章 最后条款 第六十八条 关于解决各国和其它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1965年) 第六十八条 第十章 最后条款 第六十八条 本公约须由签字国依照各自的宪法程序予以批准、接受或认可。 本公约在交存第二十份批准、接受或认可书之日后三十天开始生效。对以后每一交存批准、接受或认可书的国家,本公约在其交存之日后三十天开始生效。 引用法条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