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解决各国和其它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1965年) 第十章 最后条款 第七十三条 关于解决各国和其它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1965年) 第七十三条 第十章 最后条款 第七十三条 本公约的批准、接受或认可书以及修改的文本应交存于银行,它是本公约的保 管人。保管人应将本公约核证无误的副本送交银行的成员国和被邀请签署本公约的 任何其他国家。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