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各国和其它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1965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本公约应开放供银行的成员国签字。本公约也向参加国际法院规约和行政理事 会根据其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票邀请签署本公约的任何其他国家开放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