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各国和其它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1965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任何仲裁程序应依照本节规定,以及除双方另有协议外,依照双方同意提交仲 裁之日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如发生任何本节或仲裁规则或双方同意的任何规则未 作规定的程序问题,则该问题应由法庭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