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各国和其它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1965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一方未出席或陈述其案情,不得视为接受另一方的主张。
如果一方在程序的任何阶段未出席或陈述其案情,另一方可以请求法庭处理向其提出的问题并作出判决。法庭在作出判决之前,应通知未出席或陈述案情的一方,并给以宽限日期,除非法庭确信该方不愿意这么做。
一方未出席或陈述其案情,不得视为接受另一方的主张。
如果一方在程序的任何阶段未出席或陈述其案情,另一方可以请求法庭处理向其提出的问题并作出判决。法庭在作出判决之前,应通知未出席或陈述案情的一方,并给以宽限日期,除非法庭确信该方不愿意这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