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解决各国和其它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1965年) 第四章 仲裁 第三节 法庭的权力和职能 第四十三条 关于解决各国和其它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1965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仲裁 第三节 法庭的权力和职能 第四十三条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如果法庭在程序的任何阶段认为有必要时,它可以: 要求双方提出文件或其他证据; 访问与争端有关的场地,并在该地进行它可能认为适当的调查。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