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解决各国和其它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1965年) 第一章 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 第四节 小组 第十三条 关于解决各国和其它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1965年) 第十三条 第一章 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 第四节 小组 第十三条 每一缔约国可以向每个小组指派四人,他们可以是、但不一定是该缔约国国民。 主席可以向每个小组指派十人,向一个小组指派的人员应具有不同的国籍。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