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解决各国和其它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1965年) 第一章 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 第三节 秘书处 第十一条 关于解决各国和其它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1965年) 第十一条 第一章 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 第三节 秘书处 第十一条 秘书长是中心的法律代表和主要官员,并依照本公约的规定和行政理事会通过 的规则负责其行政事务,包括任命工作人员。他应履行书记官的职务,并有权认证 根据本公约作出的仲裁裁决和核证其副本。 第十条 目录 第四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