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各国和其它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1965年) 序言
序言
各缔约国
考虑到对经济发展进行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和私人国际投资在这方面的作用;
注意到各缔约国和其他缔约国的国民之间可能不时发生与这种投资有关的争端 ;
承认虽然此种争端通常将遵守各国的法律程序,但在某些情况下,采取国际解 决方法可能是适当的;
特别重视提供国际调停或仲裁的便利,各缔约国和其他缔约国国民如果有此要 求,可以将此种争端交付国际调停或仲裁;
愿意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赞助下建立此种便利;
认为,双方同意借助此种便利将此种争端交付调停或仲裁,构成了一种有约束 力的协议,该协议特别需要对调停人的任何建议给予适当考虑,对任何仲裁裁决予 以遵守;
宣告不能仅仅由于缔约国批准、接受或认可本公约这一事实而不经其同意就认 为该缔约国具有将任何特定的争端交付调停或仲裁的义务。
议定下列各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