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解决各国和其它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1965年) 第四章 仲裁 第三节 法庭的权力和职能 第四十七条 关于解决各国和其它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1965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仲裁 第三节 法庭的权力和职能 第四十七条 除双方另有协议外,法庭如果认为情况需要,得建议采取任何临时措施,以维 护任何一方各自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