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解决各国和其它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1965年) 第九章 修改 第六十五条 关于解决各国和其它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1965年) 第六十五条 第九章 修改 第六十五条 任何缔约国可建议修改本公约。建议修改的文本应在审议该修改案的行政理事 会召开会议之前至少九十天送交秘书长,并由秘书长立即转交行政理事会所有成员 。 第九章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