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各国和其它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1965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任何缔约国可建议修改本公约。建议修改的文本应在审议该修改案的行政理事 会召开会议之前至少九十天送交秘书长,并由秘书长立即转交行政理事会所有成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