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解决各国和其它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1965年) 第四章 仲裁 第四节 裁决 第四十八条 关于解决各国和其它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1965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仲裁 第四节 裁决 第四十八条 法庭应以其全体成员的多数票对问题作出决定。 法庭的裁决应以书面作成,并由法庭投赞成票的成员签字。 裁决应处理提交法庭的每一个问题,并说明所根据的理由。 法庭的任何成员可以在裁决上附上他个人的意见(不论他是否同意多数人的意见),或陈述他的不同意见。 中心未经双方的同意不得公布裁决。 第四节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