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解决各国和其它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1965年) 第四章 仲裁 第四节 裁决 第四十九条 关于解决各国和其它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1965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章 仲裁 第四节 裁决 第四十九条 秘书长应迅速将裁决的核证无误的副本送交双方。裁决应视为在送交上述副本之日作出。 法庭经一方在作出裁决之日后四十天内提出请求,可以在通知另一方后对裁决中遗漏的任何问题作出决定,并纠正裁决中的任何抄写、计算或类似的错误。其决定应为裁决的一部分,并应按裁决一样的方式通知双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应从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