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解决各国和其它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1965年) 第四章 仲裁 第二节 法庭的组成 第三十九条 关于解决各国和其它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1965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仲裁 第二节 法庭的组成 第三十九条 大多数仲裁人不得为争端一方的缔约国国民和其国民是争端一方的缔约国的国 民;但如唯一的仲裁人或法庭和每一成员经双方协议任命,本条上述规定则不适用 。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