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各国和其它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196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任何调停程序应依照本节规定,以及除双方另有协议外,依照双方同意调停之 日有效的调停规则进行。如发生任何本节或调停规则或双方同意的任何规则未作规 定的程序问题,则该问题应由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