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各国和其它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196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委员会应是其本身权限的决定人。

争端一方提出的反对意见,认为该争端不属于中心的管辖范围,或因其他原因不属于委员会权限范围,委员会应加以考虑,并决定是否将其作为先决问题处理,或与该争端的是非曲直一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