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解决各国和其它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1965年) 第三章 调停 第三节 调停程序 第三十五条 关于解决各国和其它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1965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调停 第三节 调停程序 第三十五条 除争端双方另有协议外,参加调停程序的任何一方均无权在其他任何程序中, 不论是在仲裁员面前或在法院或其他机构,援引或依仗参加调停程序的另一方所表 示的任何意见或所作的声明或承认或提出的解决办法,也不得援引或依仗委员会提 出的报告或任何建议。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