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各国和其它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1965年)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每一委员会和每一法庭应在行政理事会随时规定的限度内并在同秘书长磋商后,决定其成员的费用和开支。

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并不排除双方事先同有关的委员会或法庭就其成员的费用和开支取得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