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解决各国和其它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1965年) 第七章 程序进行的地点 第六十二条 关于解决各国和其它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1965年) 第六十二条 第七章 程序进行的地点 第六十二条 调停和仲裁程序除以下的条文规定外,应在中心的所在地举行。 第七章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