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解决各国和其它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1965年) 第一章 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 第六节 地位、豁免和特权 第二十二条 关于解决各国和其它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196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一章 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 第六节 地位、豁免和特权 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应适用于根据本公约作为当事人、代理人、法律顾问、律师、证人或专家在诉讼中出席的人,但该条第二款只适用于他们在诉讼所在地往返旅程和停留。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