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解决各国和其它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1965年) 第一章 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 第六节 地位、豁免和特权 第二十三条 关于解决各国和其它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196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一章 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 第六节 地位、豁免和特权 第二十三条 中心的档案不论其在何处,应不受侵犯。 关于官方通讯,各缔约国给予中心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其他国际组织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