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各国和其它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196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中心、其资产、财产和收入,以及本公约许可的业务活动和交易,应免除一切税捐和关税。中心还应免除征收或偿付任何税捐或关税的义务。

除当地国民外,对中心付给行政理事会主席或成员的津贴,或付给秘书处官员或雇员的薪金、津贴或其他报酬,均不得征税。

对担任调停人或仲裁人,或按照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任命的委员会成员,在本公约规定的诉讼中取得的报酬或津贴,均不得征税,倘若此项征税以中心的所在地进行诉讼的地点,或付给报酬或津贴的地点为唯一法律依据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