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各国和其它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196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主席、行政理事会成员,担任调停人或仲裁人或按照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任命的 委员会成员以及秘书处的的官员和雇员:

在执行任务时的一切行动,享有豁免法律诉讼的权利,除非中心放弃此种豁免;

如不是当地的国民,应享有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相应级别的代表、官员和雇员在移民限制、外国人登记条例和国民兵役义务方面同等豁免权,在外汇限制方面的同等使利以及有关旅行便利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适用于根据本公约作为当事人、代理人、法律顾问、律师、证人或专家在诉讼中出席的人,但该条第二款只适用于他们在诉讼所在地往返旅 程和停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