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各国和其它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196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主席、行政理事会成员,担任调停人或仲裁人或按照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任命的委员会成员以及秘书处的的官员和雇员:

在执行任务时的一切行动,享有豁免法律诉讼的权利,除非中心放弃此种豁免;

如不是当地的国民,应享有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相应级别的代表、官员和雇员在移民限制、外国人登记条例和国民兵役义务方面同等豁免权,在外汇限制方面的同等使利以及有关旅行便利的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