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各国和其它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1965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任何一方可以根据发现一些其性质对裁决有决定性影响的事实,向秘书长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修改裁决,但必须以在作出裁决时法庭和申请人都不了解该事实为条件,而且申请人不知道该事实并非由于疏忽所致。

申请应在发现该事实后九十天内,无论如何应在作出裁决之日后三年之内提出。

如有可能,该项要求应提交作出裁决的法庭。如果不可能这样做,则应依照本章第二节组织新法庭。

法庭如认为情况有此需要,可以在作出决定前,停止执行裁决。如果申请人在申请书中要求停止执行裁决,则应暂时停止执行,直到法庭对该要求作出决定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