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各国和其它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1965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如果双方对裁决的意义或范围发生争端,任何一方可以向秘书长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裁决作出解释。

如有可能,应将该项要求提交作出裁决的法庭。如果不可能这样做,则应依照本章第二节组织新法庭。法庭如认为情况有此需要,可以在它作出决定前停止执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