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解决各国和其它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1965年) 第一章 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 第四节 小组 第十五条 关于解决各国和其它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1965年) 第十五条 第一章 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 第四节 小组 第十五条 小组成员的服务期限为六年,可以连任。 遇有一个小组的成员死亡或辞职时,指派该成员的机构有权指派另一人在该成员剩余的任期内服务。 小组成员应继续任职,直至其继任人被指派时为止。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