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各国和其它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196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小组成员的服务期限为六年,可以连任。

遇有一个小组的成员死亡或辞职时,指派该成员的机构有权指派另一人在该成员剩余的任期内服务。

小组成员应继续任职,直至其继任人被指派时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