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各国和其它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196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一个人可以在两个小组服务。

如果一个人被一个以上的缔约国或被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缔约国和主席指派在同一个小组服务,他应被认为是被首先指派他的机构所指派;或者如果其中一个指派他的机构是他国籍所属的国家,他应被认为是被该国所指派。

所有的指派应通知秘书长,并从接到通知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