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各国和其它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196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行政理事会应举行一次年度会议和理事会可能决定的,或经理事会至少五个成员国的请求由主席或由秘书长召开的其他会议。
行政理事会每个成员享有一个投票权;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理事会所有的事项应以多数票作出决定。
行政理事会任何会议的法定人数应为其成员的多数。
行政理事会可由其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决定建立一种程序,根据该程序主席可以不召开理事会会议而使理事会进行表决。该项表决只有理事会的多数成员在上述程序规定的限期内投票,才能认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