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各国和其它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196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行政理事会在不损害本公约其他条款赋予它的权力和职能的情况下,应:
通过中心的行政和财政条例;
通过着手采取调停和仲裁的程序规则;
通过调停和仲裁的和程序规则(以下称为“调停规则和仲裁规则”);
批准同银行达成的关于使用其行政设施和服务的协议;
确定秘书长和任何副秘书长的服务条件;
通过中心的年度收支预算;
批准关于中心的活动的年度报告。
上述(一)、(二)、(三)和(六)项中的决定,应由行政理事会成员的三 分之二多数票通过。
行政理事会可以设立它认为必需的委员会。
行政理事会可以设立执行它确定为履行本公约规定所必需的其他权力和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