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解决各国和其它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1965年) 第四章 仲裁 第一节 请求仲裁 第三十六条 关于解决各国和其它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1965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仲裁 第一节 请求仲裁 第三十六条 希望采取仲裁程序的任何缔约国的任何国民,应就此向秘书长提出书面请求,由秘书长将该项请求的副本送交另一方。 该项请求应包括关于发生争端的问题的材料、双方的身分以及它们同意依照采取调停和仲裁的程序规则提交仲裁等内容。 秘书长应登记此项请求,除非他根据请求中所包括的材料,发现此项争端显然在中心的管辖范围之外。他应立即将登记或拒绝登记之事通知双方。 第一节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