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各国和其它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1965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缔约国之间发生的不能通过谈判解决的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 经争端任何一方申请,可提交国际法院,除非有关国家同意采取另一种解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