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各国和其它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1965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中心的总部应设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称为“银行”)总行办事处。该总 部可以根据行政理事会经其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作出的决定迁往另一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