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解决各国和其它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1965年) 第一章 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 第六节 地位、豁免和特权 第十八条 关于解决各国和其它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1965年) 第十八条 第一章 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 第六节 地位、豁免和特权 第十八条 中心具有完全的国际法律人格。中心的法律能力应包括: 缔结契约的能力; 取得和处理动产和不动产的能力; 起诉的能力。 第六节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