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各国和其它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196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除非另有规定,双方同意根据本公约交付仲裁,应视为同意排除任何其他补救 办法而交付上述仲裁。缔约国可以要求用适当的各种行政或司法补救办法,作为其 同意根据本公约交付仲裁的一个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