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各国和其它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196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行政理事会由每一缔约国各派代表一人组成。在首席代表未能出席会议或不能执行任务时,可以由副代表担任代表。

如无相反的任命,一个缔约国所指派的银行的理事和副理事应当然成为各该国的代表和副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