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公估人的行为,保护保险公估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接受委托,对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以及相关的风险评估。
保险公估人是专门从事上述业务的评估机构,包括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公估机构包括保险公估公司和保险公估合伙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公估人中,为委托人办理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等业务的人员。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包括公估师和其他具有公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2013年)
-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23年8月3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2019年)
- 关于增发国债投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
-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2007年)
-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1995年)
- 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办法(2001年)
-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