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公估人的行为,保护保险公估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接受委托,对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以及相关的风险评估。
保险公估人是专门从事上述业务的评估机构,包括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公估机构包括保险公估公司和保险公估合伙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公估人中,为委托人办理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等业务的人员。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包括公估师和其他具有公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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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2013年)
-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2013年)
-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2000年)
-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2019年)
-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科技创新推动交通运输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2013年)
-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3年)
- 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管理办法(2019年)
-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07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
- 关于充分发挥仲裁职能作用服务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