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二章 经营条件 第一节 业务备案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经营条件 第一节 业务备案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估人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公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 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出具虚假公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公估报告; 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规定的人员从事公估业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