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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第二节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二节

第二章 经营条件

第二节 从业人员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估人应当聘用品行良好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估人不得聘用: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从事保险公估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保险公估人应当加强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及职业道…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应当加入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人应当按照规定为其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条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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