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二章 经营条件 第二节 从业人员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经营条件 第二节 从业人员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应当加入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人应当按照规定为其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只能在一家保险公估人从事业务,只限于通过一家保险公估人进行执业登记。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变更所属保险公估人的,新所属保险公估人应当为其进行执业登记,原所属保险公估人应当及时注销执业登记。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