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二章 经营条件 第二节 从业人员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章 经营条件 第二节 从业人员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以及为执行公允的评估程序所需的必要协助; 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查阅从事业务所需的文件、证明和资料; 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公估行为和公估结果的非法干预; 依法签署公估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