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诚实守信,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从事业务;

遵守评估准则,履行调查职责,独立分析估算,勤勉谨慎从事业务;

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对公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对公估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及公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接受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的自律管理,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