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二章 经营条件 第二节 从业人员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章 经营条件 第二节 从业人员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从事保险公估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保险公估人应当加强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 保险公估人可以委托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或者其他机构组织培训。 保险公估人应当建立完整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培训档案。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