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二章 经营条件 第一节 业务备案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经营条件 第一节 业务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合伙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转为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或者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转为合伙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应当提供合伙人会议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转制决议。 转制决议应当载明转制后机构与转制前机构的债权债务、档案保管、公估业务、执业责任等承继关系。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