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二章 经营条件 第一节 业务备案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经营条件 第一节 业务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监管职责划分开展备案工作。保险公估人提交备案材料时,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采取谈话、函询、现场查验等方式了解、审查股东或者合伙人的经营记录、经营动机,以及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规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信息系统配置及运行等有关事项,并进行风险测试和提示。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